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改版全文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八四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
2013年3月14日
- 修正时间
2015年4月29日
- 施行
2015年5月1日起
由来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1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的条例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
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