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私营部门劳动法
《科威特私营部门劳动法》是规范科威特私营部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科威特私营部门劳动法
- 第一章
法律实施范围
- 第二章
移民和工作证
- 第三章
雇佣
法律实施范围
第一条
“工人”一词系指所有在业主监督或命令之下,拿工资而从事手工劳动或脑力劳动之男性或女性工人或雇工;“业主”一词系指所有视劳动作为一种手艺或职业并以工资招聘工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条
下列阶层不适用于本法实施条款之内(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A、受公共文职法制约的政府职员和雇工(1960年7号法令)
B、受国营部门劳动法约束的政府工人(1960年18号法令)
C、按特殊规定招募印度人和巴基斯坦人的政府合同工。
D、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工。
E、家庭佣人。
F、没有机械设备,工人一般少于5名的小铺业主。
G、海上工人。
移民和工作证
第三条
不允许业主招聘非科威特人,除非他们持有工作证或至少在社会事物劳动部门登记。
第二条的B、C、D、E、F、G款的工人也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按下列条件颁发劳动证
(1)合法入境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