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2012年2月16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12〕56号印发《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分主要原则、改革内容、组织实施3部分。改革内容是: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 类型
意见
- 发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基本介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渝办发〔201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多渠道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推进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行政类事业单位过渡期间的管理。按照开拓创新的要求,不断探索完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途径,创新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不同条件和具体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
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为依据。
(二)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
全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市编委认定和中央编办备案,由市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和市编办备案,由各区县(自治县)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三)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
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构,具体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结合大部门制改革,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不宜合并的,优先调整为现有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再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类别由行政类调整为公益类,并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进行改革;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逐步萎缩且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予以撤销。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改革中对涉及行政机构编制的调整,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已经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数只减不增,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