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总则
  • 5.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 6.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 7.第四章法律责任
  • 8.第五章附则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基本内容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促进本省音像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以及用于广播电视播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音像市场结构,保证音像市场管理必要的经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音像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确定全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布局和结构。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第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设立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音像市场的稽查工作,维护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有国家规定的与经营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