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军事
清朝的军事力量从1644年清军入关至1911年清帝退位时主要有满族的八旗兵、汉族的绿营、湘军、淮军和清末袁世凯新军等,同时又有洋务运动时的北洋水师等部队。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清朝军事
- 外文名
清朝军事
- 时间
1644年1月9日
- 核心
八旗制度
历史沿革
兴起
1601年(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将其部分为四旗。1615年时扩建为八旗,是为八旗制度初建。1616年,努尔哈赤称汗自立,建国后金。所谓八旗制度,乃军政合一、兵民合一。
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讨明。1619年〔万历四十七年〕,于萨尔浒之战以8万八旗击败明军14万,从此辽东地区女真人获得了战场上的主动权。1626年,努尔哈赤于宁远一役中遭明军重创,不久逝世。努尔哈赤的继承人皇太极继续征明,却再次于宁远惨败。只得开辟第二战场,屡次南侵,同时进一步推广八旗制度,征服漠南蒙古察哈尔部,收降明朝降将,建立起蒙古八旗与汉人八旗。
八旗制度是清代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军事制度。旗人包括旗下士兵和户籍被编制在八旗军队中的家庭成员。与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官府管辖的民人(普通百姓)不同,旗人由各地八旗驻防将军或都统管辖,并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清代旗人“不分民族,但问在旗”。尽管八旗有满洲、蒙古、汉军之分,但他们都是基于同一套制度之下,因此差异不大。
旗人的身份绝大多数情况下终身不变,所属旗籍亦基本世代固定。旗人因战功而获得的职位可以世代承袭,例如,每旗下属的众佐领通常都是世袭职位、健锐营的军职也是满族世袭。其所居之地若未经朝廷调换都是固定的。以京师八旗为例,两黄旗住北城,两白旗住东城,两红旗住西城,两蓝旗住崇文门和宣武门以里。在非东北地区的驻防八旗(分布在如杭州、成都等大城市)则设立“满城”供旗人居住,与非旗人所居住之地相隔离,普通人甚至当地总督、巡抚均无权过问。旗人与非旗人之间按规定亦不能通婚,称为旗民不结亲。但事实上一定规模的旗民通婚却从未中断过,至道光之后,旗民通婚实质上被朝廷默许。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才正式废除了旗民不结亲的习俗。
旗人不得务农或经营工商业,每月钱粮由朝廷供给,号称“旱涝保收”的“铁杆庄稼”。康熙年间定制:前锋、护军、领催,月饷4两,马兵3两,年饷米46斛(23石);步兵领催月饷2两,步兵1两5钱,年饷米22斛(11石),出兵时另有行粮。随着清朝中后期旗下人口的增加,势必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吃粮当兵,故未能当上兵的旗人就成为八旗闲散,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除了吃粮当兵之外,旗人还可以参加科举。旗人有自己的专属学校。宗室、觉罗有八旗觉罗学;内务府出身之人有咸安宫官学、景山官学;正身旗人有八旗官学。旗人根据自己地位的不同,进入相应的学校学习,之后参加科举考试。
旗人有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旗人犯罪由特定机关审理。京师普通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皇亲国戚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则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地方官员可以审理当地涉及旗人的案件,但无权判决,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交由相应的审判机关——理事厅处理,理事厅是类似当代的“军地联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八旗驻军和地方关系,官员也都由旗人担任。另外,旗人与非旗人同样犯罪,同罪却不同刑。《大清律例》规定:旗人犯了徒刑,一年只折合枷号五天。也就是说,非旗人犯了徒刑被判刑一年,同罪的旗人只要关五天就可以了。
入关之后
入关以后,八旗军无力驻防新近征服的领土,将收编汉人部队组成职业兵,为与八旗相区别,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单位,故称绿营。
至于水师,与中国历朝一样,清朝视水师为陆军之辅。加之满洲以骑射为本,故不善水战。入关初期,在对抗郑成功等海上抗清势力时,往往力不从心。1636年(天聪十年),皇太极征满洲瓦尔喀部,即开始造战船。1651年(顺治八年),令沿江沿海各省循明制,各设水师,其编制与陆军一致。此为清设水师之始。内河防务以长江为主体,沿岸各设水师。海防上,因清初海禁,又防台湾郑氏等反清力量,以致海防废弛。即使在平定明郑后,仍受海禁影响,水师多以防御为主,缺乏攻击性战舰。
康熙时,清军先后平定三藩之乱(1673-1681年),远征台湾(1683年),1652年到1689年于雅克萨战役击败俄国,1696年平定噶尔丹。乾隆时,更有所谓“十全武功”,清朝军事力量达到极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