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件的管理
  • 5.第三章 木材运输检查与监督
  • 6.第四章 罚 则
  • 7.第五章 附 则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

对以暴力威胁、殴打林政检查人员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阻挠检查、强行闯关拒绝检查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

  • 地点

    西藏自治区

  • 类型

    检查办法

  • 实施对象

    对以暴力威胁殴打林政检查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均适用于本办法。在林区木材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木材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二)自治区规定管理的木材(包括横梁木、椽子木、下浆木、薪材、木炭、竹材);

(三)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及大宗制品;

(四)内商调干部、职工的包装箱。

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件的管理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木材运输证件包括:《出省木材运输证》、《区内木材运输证》、《木材(木制品)准运证》、《椽子木调拨单》。其中,《出省木材运输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签发,其他证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授权各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凡政企未分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准签发木材运输证件。

第五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计划总量控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申报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和发放,须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审核批准,并登记造册,实行交旧领新,同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凭《区内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调拨通知单。

(二)《区内木材运输证》凭木材调拨通知单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票据。 ‘

(三)《木材(木制品)准运证》凭调迁手续或复员转业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椽子木调拨单》凭退休证、建房地皮证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运输证一经签发,运户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有效期已满,但仍未使用的,可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经核实后换领新证。

按运输证运至终点的木材,需再次转运的,凭原运输证件到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凡运输木材出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每立方米收取资源补偿费70元,按林业部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规定收取木材检疫费2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林政检查站不得征收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