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1994年9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并于9月30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厦门市获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涉台法规,是国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后大陆最先公布的与该法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 外文名
Xiam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Taiwan compatriots investment protection regulations
基本内容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2010年12月2号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