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收入管理
  • 5.第三章支出管理
  • 6.第四章专户管理
  • 7.第五章计划和决算
  • 8.第六章票据管理
  • 9.第七章监督检查
  • 10.第八章法律责任
  • 11.第九章附则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 章数

    9

  • 条数

    46

  • 性质

    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乡自筹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生彩票募集的资金;

(六)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款及赠款;

(七)国家机关(含派驻外地的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

(八)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专项资金除外。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