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
本法律的目的是:鉴于国民普遍终身追求学习机会的状况,为促进都道府县振兴终身学习的事业,对整备该项事业的推进体制和其他必要事项,以及为促进在特定地区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措施予以规定。同时,通过采取设置调查审议有关终身学习等重要事项的审议会等措施,以谋求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及地区终身学习机会,进而为振兴终身学习作出贡献。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本法律规定实施振兴终身学习措施时,既应注意尊重国民对于学习的自发意愿,也应使之与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在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的有益于终身学习的政策相配合,努力有效地进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日本关于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
- 时间
1990年6月29日
- 批号
法律第71号
- 实施
1990年7月1日起
基本内容
(1990年6月29日,法律第71号)
(促进终身学习振兴的都道府县的事业)
第三条 1.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为促进终身学习的振兴,对下列各款所列事业,一面使其相互联系,一面谋求整备必要的推进体制,要力求统一而有效地加以实施。
(1)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学习(包含有关体育的部分。以下本项中称“学习”)以及文化活动机会的信息;
(2)开展有关居民对学习的需求和对学习成果评价的调查研究;
(3)开发适应地区实际情况的学习方法;
(4)实施居民学习的指导人员和建议人员的研修;
(5)对地区的有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文化的机关和团体,要在这些机关和团体的相互合作方面,答复函询和面询,并提供建议及其他援助;
(6)除前面各款所列之外,开展开设社会教育讲座以及其他为居民提供学习机会的必要事业。
2.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在开展前项规定的事业时,应尽力加强与社会教育有关团体以及其他地区中从事促进终身学习事业的机关和团体的联络合作。
(整备都道府县事业推进体制的基准)
第四条 1.为促进终身学习的振兴,文部大臣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整备前条第一项规定的体制,规定令人满意的基准。
2.文部大臣在制定前项的基准时,必须事先听取终身学习审议会的意见。对其进行更改时,亦同样如此。
(振兴地区终身学习基本构想)
第五条 1.都道府县在该都道府县内的特定地区,为促进振兴该地区及其周围相当广泛区域内居民的终身学习,可以拟定有关有效利用民间事业者的能量,综合提供社会教育的学习(含有关体育的部分)、文化活动及其他促进终身学习的各种活动机会的基本构想(以下称“基本构想”)并申请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
2.基本构想中应对如下事项作出规定:
(1)有关综合提供前项的多样机会(以下称“终身学习机会”)的方针的事项;
(2)有关前项规定的地区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