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桐教[1998]22号
  • 4.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4.1.入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 4.2.转学、借读
  • 4.3.成绩考核
  • 4.4.升留级、毕业(结业)和肄业
  • 4.5.奖励和处分

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文件号

    桐教[1998]22号

  •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八年二月八日

  • 分类

    政府文件

桐教[1998]22号

关于下发《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推进“普九”验收后成果的巩固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执行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订的。贯彻执行时要保证它的严肃性。为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都能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与学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单位互相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生达到应有的素质水平。

二、在接到本通知后,各校应先组织干部、教师进行学习讨论,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吸取原有的好经验,研究落实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利用学生家长会及其它各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宣传《实施细则》,以取得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三、各校要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委将采用不同形式每学年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执行得好的学校给予表扬;对执行得差、问题比较多的,要给予批评。

四、在执行过程中,各校应注意总结经验,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教委基础教育科。

附:《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桐乡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八日

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成绩考核、升留级、奖励、处分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入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1、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一般为六周岁半,各乡镇可根据当年学龄儿童数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采用“削峰补谷”的办法确定具体的入学年龄。但不得小于六周岁和大于七周岁。

凡属小学新入学的适龄儿童,凭所在乡镇教委制发的《学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小学学籍。

梧桐镇城镇户籍的适龄儿童,按父母居住地户口为准,划片就近进入梧桐镇小学。(具体由梧桐镇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