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分类名称

    政府法制

  • 公布机关

    国务院

  • 效力状况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1年1月8日

  • 施行日期

    2011年1月8日

  •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

基本内容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