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是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主要内容为保护战俘、战俘待遇和战俘收容遣返的原则和规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外文名
About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
- 特点
原则和规则
- 订立日期
1949年8月12日
基本信息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即日内瓦第3公约
【订立过程】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修订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订立之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并于1949年至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
【订立日期】1949年8月12日
【签订地点】日内瓦
【保存机关】瑞士联邦委员会(伯尔尼)
【生效日期】1950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情况】1952年7月13日声明承认;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公约第10、第12、和第85条持有保留)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日期】1957年6月28日
简介
战俘一般是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公约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其他胁迫方式来获得任何情报;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等。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必要的法律,对犯有或指使他人犯有严重破坏条约行为的人员,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第一部
总 则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