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进一步推进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高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高校内部治安秩序,现将高校开展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时间
二○一○年四月二日
- 实行时间
二○一○年四月二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基本内容
沪教委保〔2010〕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进一步推进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高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高校内部治安秩序,现将高校开展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平安世博”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各高校应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掌握高校内部临时人员(指本市高校内除在编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外,在校工作时限超过一周的所有人员,以及在校一周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学员)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纳入年度考核。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将纳入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目标。
三、组织领导
市教委成立高校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牵头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
各高校应相应成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高校须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市教委
市教委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高校
1.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上报。
(1)高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采集、核对、登记,并以变量管理为重点,落实实有人口常态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