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全文
  • 4.修改的决定
  • 5.相关报道
  • 6.参考资料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是2011年11月17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文件(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 通过时间

    2011年11月17日

  • 施行时间

    2012年3月1日

  •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例全文

(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口岸开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第三条 本市口岸开放、通关服务优化、口岸环境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市口岸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上海口岸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口岸管理和通关协调服务工作,推进口岸环境的优化完善,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交通港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行政程序,协同实施本条例,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上海口岸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落实上海口岸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指导会员提高相关中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1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七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商务、财政等部门根据上海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经征求口岸查验机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本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等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上海口岸开放规划应当包括新开放口岸、扩大开放口岸以及口岸开放范围内对外开通启用的项目名称、位置、预测吞吐量、口岸查验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的需求测算等。

第八条 上海口岸开放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实施口岸开放管理的依据。

上海口岸开放规划应当与本市港口、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市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口岸服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对列入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建设工程,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协调落实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和非现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和非现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保障监管、便利通关、资源集约、合理适当”的原则建设和配备。

第十条 对列入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建设工程,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和统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