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简介
  • 4.人员结构
  • 4.1.审判员的设立
  • 4.2.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
  • 5.法庭职责
  • 5.1.审判长的职责
  • 5.2.书记员的职责
  • 5.3.陪审员的职责
  • 5.4.辩护律师的职责

审判员

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审判员

  • 分类

    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 设立目的

    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 实质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

  • 定义

    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 属于

    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基本简介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 法官

《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人员结构

审判员的设立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 律师

检方控诉官

法庭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