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通过时间
2007年1月15日
- 要求
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等
- 不得设定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5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总称(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批复、具体工作安排、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
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实施规范性文件。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审查备案、监督管理。
(三)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2.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与上级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4.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许可;
3.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4.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