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5.第一章 总 则
  • 5.1.第一条
  • 5.2.第二条
  • 5.3.第三条
  • 5.4.第四条
  • 5.5.第五条
  • 5.6.第六条
  • 5.7.第七条
  • 6.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 6.1.第八条
  • 6.2.第九条
  • 6.3.第十条
  • 6.4.第十一条
  • 6.5.第十二条
  • 6.6.第十三条
  • 6.7.第十四条
  • 6.8.第十五条
  • 7.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 7.1.第十六条
  • 7.2.第十七条
  • 7.3.第十八条
  • 7.4.第十九条
  • 7.5.第二十条
  • 7.6.第二十一条
  • 7.7.第二十二条
  • 8.第四章 通航保障
  • 8.1.第二十三条
  • 8.2.第二十四条
  • 8.3.第二十五条
  • 8.4.第二十六条
  • 8.5.第二十七条
  • 9.第五章 救助及事故调查处理
  • 9.1.第二十八条
  • 9.2.第二十九条
  • 9.3.第三十条
  • 9.4.第三十一条
  • 9.5.第三十二条
  • 9.6.第三十三条
  • 9.7.第三十四条
  • 9.8.第三十五条
  • 9.9.第三十六条
  • 10.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0.1.第三十七条
  • 10.2.第三十八条
  • 10.3.第三十九条
  • 10.4.第四十条
  • 10.5.第四十一条
  • 10.6.第四十二条
  • 10.7.第四十三条
  • 10.8.第四十四条
  • 10.9.第四十五条
  • 10.10.第四十六条
  • 10.11.第四十七条
  • 10.12.第四十八条
  • 11.第七章 附 则
  • 11.1.第四十九条
  • 11.2.第五十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该《条例》经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42号公布。《条例》分总则,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航行、停泊和作业,通航保障,救助及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7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 制定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会议审议通过

    第28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42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2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