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3.1.简称
  • 3.2.简介
  • 4.章节目录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 4.3.第三章
  • 4.4.第四章
  • 4.5.第五章
  • 4.6.第六章 附 则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 时间

    7月16日

  • 出处

    新华社

  • 简称

    中共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 简介

    中发[2008]8号

  • 章节目录

    6章

基本信息

简称

中共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简介

中发[2008]8号

章节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