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抵押条例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抵押条例
- 时效性
失效
- 颁布日期
19940901
- 实施日期
19941001
- 地点
河南省
基本内容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901 实施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19970116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抵押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财产或权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对该担保财产或权利可依法处分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对应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称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下列财产或权利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三)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四)票据、债券、股票、仓单和其他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六)可兑换的外国货币;
(七)金、银、珠宝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