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抵押物
  • 6.第三章 抵押合同
  • 7.第四章 抵押登记和抵押占管
  • 8.第五章 抵押处分和抵押终止
  • 9.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0.第七章 附 则

河南省抵押条例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抵押条例

  • 时效性

    失效

  • 颁布日期

    19940901

  • 实施日期

    19941001

  • 地点

    河南省

基本内容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901  实施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19970116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抵押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财产或权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对该担保财产或权利可依法处分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对应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称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下列财产或权利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三)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四)票据、债券、股票、仓单和其他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六)可兑换的外国货币;

(七)金、银、珠宝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