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保护
  • 4.国有资产中的信托委托人
  • 5.权利
  • 6.权利义务分析
  • 6.1.权利分析
  • 6.2.义务分析
  • 7.保护利益缺陷

信托委托人

信托委托人(Trustsettlor)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信托委托人

  • 外文名

    Trust settlor

  • 定义

    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

  • 主要权利

    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保护

委托人中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保护,与 日本、 韩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相比,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人文观念、社会信用水平的特殊考虑。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广泛的对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知情权。

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请求 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国有资产中的信托委托人

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委托人权利的规定与日韩信托法相似,首先因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承担着国资政企分离的重担;

权利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 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 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 契约或 合同。

权利义务分析

权利分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明确保留了变更终止或撤销的权利,否则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有效设立后不得干预信托受托人合法处置信托财产,与此相反,日韩信托法赋予了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有效设立后仍然保留限制信托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等许多实质性权利,中国信托法关于信托委托人权利的规定与日韩信托法相似,我国信托法赋予信托委托人对于信托受托人广泛的权利,特别是其将各国信托法上专属于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处分的撤销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赋予信托委托人。

但是就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其关于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规定,但是,两者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却是各国信托制度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委托人主要承担的义务是在信托有效设立后及时转移信托财产,在信托契约有效成立后,除非信托契约有明确授权否则信托委托人不得干预信托受托人合法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否则信托委托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