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卫生部办公厅通知
  • 3.一、基本知识和理念
  • 4.二、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
  • 5.三、基本技能

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落实2008年我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提高我国公民健康素养水平,特别是母婴健康素养水平,普及母婴保健基本知识与技能,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推广应用。

附件: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一、基本知识和理念

(一)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

(二)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三)怀孕和分娩是人类繁衍的生理过程,应当作到有计划、有准备。准备生育的夫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前保健服务。

(四)吸烟与被动吸烟会导致流产、死胎、早产、低出生体重。

(五)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妇,应当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六)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可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

(七)产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测量血压、体重、宫高、胎位、胎心率,血、尿化验和B超检查等。

(八)首次产前检查应当做乙肝、梅毒和艾滋病检查。

(九)产前诊断可发现胎儿某些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35岁以上的孕妇属于高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