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4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以财建〔2007〕112号印发。该《办法》共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
2007年4月17日
- 印发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类型
法规
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环发〔2007〕67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项内容。
第五条 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三大体系”建设项目:
1.中央本级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后报送环保总局。
2.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各市(地)、县上报的基础情况、工作和资金需求、运行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3.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其他项目:
减排项目运行费补助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条 环保总局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减排项目年度预算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按照减排资金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报“三大体系”建设项目时,须出具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承诺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进度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照国家核准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目标,系统持续运行,并保证运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