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是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山东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高山东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 外文名
Management evaluation of brand-name products in Shandong
- 区域
山东
- 主管业务
品牌评价
- 发文号
[2000]40号
- 属性
行政法规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山东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局长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8] 11号文、鲁政发[2000]4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 山东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第四条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三)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五)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具体负责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山东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省评审委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信息产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海洋与水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质量管理协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 省评审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承担省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