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12月20日由邵阳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发〔2011〕17号 印发。《规定》分总则、工程建设、设施维护、水质水压、用水节水、法律责任、附则7章61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文号
市政发〔2011〕17号
- 颁布时间
2011
- 颁布机关
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现将《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及其用水质量安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坚持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城市供水、用水、饮用水源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海事、环保、卫生、质监、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