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2月5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标准化管理,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附则5章23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时间
2009年2月5日
通知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1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一) 石油;
(二) 天然气;
(三) 煤炭;
(四) 煤层气(煤矿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