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是指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依据《审计报告》中所列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对被审计单位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文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审计决定书
- 外文名
Audit decision
- 依据
《审计报告》
- 特征
具有法律效力等
- 要点
条款为主要层次等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是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具有实行惩戒与教育的直接效力。
特征
1、审计决定书是对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的结案性的处理文书
用于“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情况。审计决定一经制定,表明审计工作划上一个句号。这与审计文书中其他的文书诸如审计通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等,都是审计过程的文书是不同的。
2、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审计决定是对违规行为,依据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具有法律执行效力。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均应无条件执行;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可以申请复议,但在没有改变决定之前,不得停止或拒绝执行,一旦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一般为结论性和建议性的,主要起公证、鉴定、评估、建议等的方面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结构与写法
审计决定是正式的公文,由版头、标题、受文单位名称、正文和尾部构成。
版头
由审计决定的文件名称与发文字号构成。文件名称即由审计机关全称和“审计决定”两部分构成。如《X×审计局审计决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发文年度号和顺序号四项构成。如:津审决字(200038号)。
标题
由事由和决定构成。事由要概括决定的对象,用介词“关于”引导。如《关于X×机电厂服务收支违纪问题的审计决定》。
受文单位名称
被审计单位的全称。
正文
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依据审计报告中所列审计机关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