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九号)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1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 类别
条例
- 地点
安徽省
- 年份
2006
条例信息
(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