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长治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基本内容
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市区常住非农户口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内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市区户籍,但在市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六条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维修资金的拨付。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