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关系法
《与台湾关系法》(英语:Taiwan Relations Act,缩写为TRA;香港、马新、台湾称为《台湾关系法》)是一部现行的美国国内法。1979年1月1日,美国政府终止与台湾当局之间的所有正式外交关系,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美国国会制定此法并由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签署生效,以规范往后的美国与台湾关系。《与台湾关系法》中提到,此法为国会授权美国政府继续维持美国人民与在台湾人民间之商业、文化及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与外国、外国政府或是类似实体所进行或实施的各项方案或交往关系,同样适用于台湾人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与台湾关系法
- 外文名
Taiwan Relations Act
- 英文缩写
TRA
- 别称
台湾关系法
- 制定者
第96届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1979年1月1日
- 签署者
吉米·卡特
基本简介
台湾关系法于1979年4月10日经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生效。联邦政府订定台湾关系法的要旨为:“美国政府支持一个中国政策,并且也理解台湾内部的独立声音, 但不支持‘台湾独立’。而如何统一以和平方式达成要靠双方进行两岸对话。如果中共当局企图以武力而非对话来达成,美国将提供军事物资使它无法成功。”该法认为,如果中共当局试图通过武力统一台湾,将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稳定的重大威胁,也是对自由民主世界的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根据该法,美国得以在台湾设立“美国在台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15条延续了所谓《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宗旨,“台湾”一词仅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而不包含台湾当局实际治理的金门、乌丘、马祖、东引、东沙、南沙群岛。“台湾关系法”亦未表示美国对台湾主权现状的认定以及未来归属的看法,只是一个规范在涉台问题上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法律。
中国政府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在已承诺承认一个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中美联合公报》并宣布建立外交关系后,单方面违反《联合公报》的精神,为变相与台湾保持军事上的援助,干涉中国内政而颁布的一部美国国内法律。因其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多次尝试以外交形式解决此问题,但由于美国方面不能认真恪守已经签署的“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因而此事至今仍未能得到解决。。美国反对中国政府单方面对台湾使用武力,承诺对台湾提供军事保护,是对自由世界的支持。
主要功能
《与台湾关系法》具有三个主要功能:
一、记载美国对台湾政策的目标,包括维持台海和平稳定,维持台海现状,维持美台商业及文化关系、保障人权与台湾安全。法律中明确指出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运)解决台湾未来的作为,均会威胁太平洋和平与安全,美国将严重关切;美国将继续提供防卫性武器给台湾;美国也将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压手段,危及台湾人民安全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但并未表示,一旦台海发生战乱,美军有义务出兵护台,亦未明确表示,如果台海危机是由台湾方面挑起,美方应具体如何回应。
二、在无外交关系的情况下,维持台美间经贸关系。
三、授权成立美国在台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代表新关系中的美方。
法案内容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
(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9年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
本法是为了帮助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以及为了其他目的。
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集会制订。
简称
第1条本法可称作《与台湾关系法》。
调查结果与政策宣言
第2条(甲)鉴于总统已结束美国和它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台湾当局的台湾治理当局的政府关系,国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