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名词解释
  • 4.古代盐政
  • 4.1.夏商周时期
  • 4.2.春秋时期
  • 4.3.秦朝时期
  • 4.4.西汉时期
  • 4.5.东汉时期
  • 4.6.三国时期
  • 4.7.隋朝时期
  • 4.8.唐朝时期
  • 4.9.五代十国
  • 4.10.宋朝时期
  • 4.11.元朝时期
  • 4.12.明朝时期
  • 4.13.清朝时期
  • 5.近代盐政
  • 6.现代盐政
  • 7.参考资料

盐政

中国盐业源远流长。春秋时期,管仲推行“官山海”政策,开中国盐政之始;唐代刘晏就场专卖制的创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成熟;沿用855年后,被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所取代;1931年公布的《盐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对盐的产制、运销、征税、缉私等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盐政专门法律;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盐政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96年5月,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刘晏

  • 外文名

    liuyan

名词解释

所谓盐政,即盐业行政。他是整个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具体到盐政,就是指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盐业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盐政执法是盐业行政执法的简称,是指各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古代盐政

夏商周时期

远古时代,政事简易,国用不繁。盐与百物同等,官不统制,任民自由产制运销。夏、商、周三代,始在产地设虞衡之官,掌其政令,加以管理,许民以时采制。周代并设太宰,掌诸侯邦国之贡赋。诸侯岁有常贡,各以其地土特之产贡于王室,而盐为贡物之一。史籍虽记周有“盐人”之设,“掌盐筴之政令,以供百官之盐”;考其职掌,大概不过分管诸侯贡盐之事,故此时尚无专门盐政。

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于是兴盐铁之利,推行“官山海”政策,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食盐的生产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政之始。其法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运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因其产盐于官制之外复有民制,盐史学者称为“部分专卖制”。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所作《管子·海王篇》,为百代论述盐政之祖。

秦朝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发展生产,民得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而征税。沿至始皇,一统天下,盐制未改。惟征税过重,盐价昂贵。史载,秦时盐利二十倍于古,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

西汉时期

西汉初年,因循秦制未改,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但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收入不归中央。元狩四年(前119)采用御史大夫张汤建议,笼罗天下盐铁之利归官,在各地设置国家的盐铁机构,任命从前以经营盐铁致富的人为吏;将原由豪富占有的产盐滩灶收归国家,由官府直接组织盐业的生产、转输与销售,并不借手商贩。官自煮盐,官自卖盐,产、运、销三项完全官营,盐史学者称为“全部专卖制”。

东汉时期

东汉初,光武帝为巩固重新建立的汉家政权,实行减轻赋税政策,废除西汉以来推行的食盐专卖法,罢私煮之禁,任民制盐,自由贩运,而于产盐较多的郡县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因其产制运销皆任民营,官征其税,盐史学者称之为“就场征税制”。

三国时期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逐鹿。魏、蜀汉、吴三国鼎立,争夺天下。为适应战争需要,三国官府对盐业管理均仿效汉武帝旧法,实行全部专卖制,设司盐校尉等官主管盐政,笼取盐利,供给军需国用。西晋统一中国后,承曹魏旧制,实行全部专卖制,设司盐各官管理盐务,禁民私煮盐。晋元帝迁都江南,中国由此分为南北两半。南朝自东晋开始对盐业实行征税制,历宋、齐、梁、陈四朝,相沿未改;北朝自北魏至北周,历朝盐政制度兴废不常,时行征税,时行专卖,而以征税制为主。

隋朝时期

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致力统一中国。不久南北朝局面结束,海内重归一统。文帝为安定黎民,躬行节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开皇三年(583)除禁榷,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实行无税制。大业元年(605)隋炀帝即位,渐趋奢华,内兴工役,外事征伐,用度大增,遂乃横赋暴敛,然尚未及于盐利。自隋开皇三年起直至唐开元初年止,前后130余年间相沿未改,是为中国盐业无专税时期。

唐朝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