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瑜
12孙瑜,男,壮族,1957年4月生,广西邕宁人,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华中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1
2009年8月31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2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孙瑜
- 出生日期
1957年4月
- 出生地
广西邕宁
- 毕业院校
- 学历
研究生
人物履历
1974.07-1976.08 广西北流县民安公社插队
1976.09-1986.08 广西北流县委组织部干部(其间:1983.09-1986.07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哲学专业学习)
1986.08-1987.06 广西北流县委政研室副主任
1987.06-1991.09 广西北流县清水口乡、塘岸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塘岸镇党委书记、镇长1991.09-1993.09广西贵港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
1993.09-1995.02 广西贵港市委书记
1995.02-1996.04 广西百色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1996.04-1998.01 广西百色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4.09-1997.06在华中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第13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01-20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七届候补委员、第八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九、十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2008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严重违纪案。经查,孙瑜在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项目等手段,骗取巨额财政资金,部分用于挥霍,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和贵重物品,生活腐化。根据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孙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一审宣判
2009年8月31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贪污赃款和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孙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孙瑜贪污犯罪存在部分未遂及部分赃款已追缴的情节;其在被审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已追缴,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3
参考资料
- 1孙瑜被免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职务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2022-07-28)
- 2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江西纪检监察网(引用日期 2022-07-28)
- 3党史上的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要纪事(2008年)山东邮政分公司(引用日期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