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施行
相关文号
单位
目的
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依据
基本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1号
主 席刘明康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