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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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通过时间
2007年9月26日
- 颁布机构
建设部
- 施行时间
2007年12月1日
- 类型
办法
廉租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
第162号
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部长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国家统计局 局长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