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布信息
  • 4.章程
  • 5.征求意见全文
  • 5.1.第一条
  • 5.2.第二条
  • 5.3.第四条
  • 5.4.第五条
  • 5.5.第六条
  • 5.6.第七条
  • 5.7.第八条
  • 5.8.第九条
  • 5.9.第十条
  • 5.10.第十一条
  • 5.11.第十二条
  • 5.12.第十三条
  • 5.13.第十四条
  • 5.14.第十五条
  • 5.15.第十六条
  • 5.16.第十七条
  • 5.17.第十八条
  • 5.18.第十九条
  • 5.19.第二十条
  • 5.20.第二十一条
  • 5.21.第二十二条
  • 5.22.第二十三条
  • 5.23.第二十四条
  • 5.24.第二十五条
  • 5.25.第二十六条
  • 5.26.第二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签署第98号令,公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发文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件号

    第 98 号

  • 时间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98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