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 5.附件
  • 5.1.第一类
  • 5.2.第二类
  • 5.3.第三类
  • 5.4.说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在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通过

    2006年4月21日

  • 实施

    2006年10月1日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87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