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管理条例。本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自1999年10月7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4月14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时间
1999年10月7日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
- 作用
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0号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4月27日1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和管理,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商用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
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加强商用密码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商用密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密码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范商用密码社会化培训,促进商用密码人才交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商用密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六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究、公共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用密码领域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机制,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