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核发流程
  • 4.申报流程
  • 4.1.申报条件
  • 4.2.材料目录
  • 4.3.申报程序
  • 5.法律根据
  • 6.核发动态
  • 7.参考资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证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2021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通过时间

    2004年6月15日

  • 施行时间

    2004年8月20日

  • 总时限

    20工作日

核发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