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章程
  • 5.参考资料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3月1日,财政部以财综〔2002〕13号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发行与销售管理、安全管理、彩票监督、附则5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财政部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该《办法》第59条决定,废止2002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

    财政部

  • 发布时间

    2002年3月1日

  • 文件号

    财综〔2002〕13号

基本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综〔2002〕13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1

附件: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机构行为,促进彩票业健康发展,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 彩票机构指国家特许负责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

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

第四条 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第五条 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手段发行销售彩票。

第六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1

第二章 发行和销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