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林
8王德林,男,1953年生,河南舞钢人,1972年进入西安地质学院,后长安大学学习,毕业后留校任党委办公室干事,1980年回到宁夏。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2014年1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王德林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王德林
- 出生日期
1953年
- 出生地
河南舞钢
- 毕业院校
人物履历
曾任宁夏医学院党办秘书科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宁夏银川市郊区党委书记、郊区人民武装部政委、银川市委秘书长、宁夏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副总指挥、宁夏固原地委常委、固原县委书记、固原县人民武装部政委、中国宁夏伊斯兰国际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宁夏招标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年9月任宁夏林业局党组书记;
2008年1月任宁夏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2年2月,任宁夏林业局党组成员、局长 。
人物事件
2012年12月,王德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多次捏造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国家机关进行举报,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立案调查,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王德林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德林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德林利用担任宁夏招标局局长、宁夏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浙江丽水瑞银公司、田某某索取人民币716万元;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苑某某人民币5.5万元,共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9年7月至9月,王德林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宁夏康复医院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没有缴清、投资比例也没有达到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比例,该宗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以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98.29亩,非法获利人民币63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王德林还指使他人编造违法犯罪举报材料600余份,向有关国家机关邮寄250余份进行诬告陷害,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自治区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参考资料
- 1宁夏林业局原局长王德林受贿被判刑18年共产党员网(引用日期 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