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人们规划和使用的无线电波频率,一般在9KHz—300GHz之间。无线电波的频率可称是一项有限的自然资源。尽管频率范围这样“窄”,可使用这些频率的无线电业务诸如固定业务、移动通信、广播导航、定位和业余业务等却有50多种。为了更充分,合理地使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避免各种无线电业务相互干扰,必须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分配和管理。相关的管理规定有《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通过时间
2009年2月4日
- 施行时间
2009年4月10日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号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999年5月18日公布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五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第八条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