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是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而制定的法规,经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二次修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 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
- 发布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发布日期
2004年7月6日
- 实施日期
2004年8月10日
- 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4日
- 第二次修订
2017年12月11日
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第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