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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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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灵魂与躯壳

基本内容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专家也认为,法是有生命的,但法学专家对法的生命的理解稍有不同,法学专家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法的灵魂与法的躯壳之间的有机结合。所谓法的灵魂,就是法治精神;所谓法的躯壳,就是法律体系。一种有生命力的法,一种健全的法,既需要饱满的法治精神,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在法的历史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类型或法律形态。这种类型的法见之于当代中国,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中国社会主义法经过数十年来的反复实践与理论总结,已经显示出它的基本轮廓。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还没有最后定型,却并不妨碍法学专家们对它进行初步的描述。

概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结合。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灵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躯壳。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结合而成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具体内容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等几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立法者应当遵循科学精神,应当像一个自然科学家那样,在纷繁复杂的公共生活中寻找和发现法律。立法者是文明秩序的阅读者,他们对文明秩序进行规则化的表达,他们把秩序提炼成为法律,以此履行他们作为立法者的神圣职责。至于“严格执法”,主要是对行政执法者提出的要求。按照严格执法的精神,执法者应当把立法者发现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公共领域。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对公共秩序进行梳理、打磨与雕琢,是把“原生态”的公共秩序进行“精致化”的处理。所谓“公正司法”,主要是对公共秩序进行修复,把各种颠倒了的秩序关系再次颠倒过来,重新恢复法律所认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所谓“普遍守法”则是对所有的社会主体提出的要求。按照普遍守法的精神,特权将不复存在,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接受法律的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所包含的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虽然分别强调了法律运行的不同环节,但它们在实践中其实是融为一体的,并不能割裂开来。而且,从历史过程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相互关联的精神形态,已经经历了数十年历史经验的沉淀,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实践过程、甚至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实践过程进行抽象之后形成的思想结晶。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早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国家就展开了持续性、大规模、有计划的立法活动。从那时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充实的过程中。经过三十年来的努力,到现在,以1982年宪法为主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从横向上看,这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门;从纵向上看,截至2011年2月,这个法律体系包括地位最高的宪法,以及二百三十九件法律、六百九十多件行政法规、近八千六百件地方性法规,还有数量更多的地方规章,等等。这个纵横交错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当代中国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为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提供了比较系统的准则。虽然,就理想状态来说,中国已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存在若干有待继续完善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其实是一个没有止境的过程。因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因为人类活动的无限丰富,因为社会生活与交往方式的不断变迁,都决定了在任何情况下法律体系都不可能达致尽善尽美的程度。而且,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都还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文明秩序的规则化表达,也会相应地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个凝固的事物,应当用运动、变化、发展的眼光来打量它。

如果说,中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大部分组合而成的,那么,如何处理这两大部分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活的灵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实施过程,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的思想指引。只有恪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沿着正确的法治方向不断发展;反之,则可能背离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另一方面,应当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物质躯壳和实现途径。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主要在于描述社会主义在法律、法治维度上的理想图景,这个理想图景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自动实现;这个理想图景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力支撑。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的制度、规则、技术上的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只是一个精神上的存在,就只能停留在观念的世界里,就难以对社会主义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进行有效的调整与规范。这就是说,只有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可能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落到实处。可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工具,也是通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必由之路。

如果没有成熟而饱满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刚健的灵魂,这就像一个人,即使身强力壮,如果缺乏刚健的灵魂,就只好沦为鲁迅笔下那些可怜的“看客”。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失去了躯壳,就可能成为一种远离实践、四处游荡的“幽灵”。总之,就像一台电脑既需要软件也需要硬件一样,中国社会主义法也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合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别承担的功能,恰好对应于一台电脑的软件与硬件。因此,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硬,在此基础之上,促使两者之间齐头并进、融会贯通、相互滋养、相得益彰,才能让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成为一种身心关系和谐、充满生命活力的法律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