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4.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本办法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已于2006年5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 时间施行

    006年7月1日

  • 通过实践

    2006年5月22日

  • 目的

    改善口岸软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2 号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 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口岸 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 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服务中心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三)协调处理进驻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四)监督进驻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五)组织推动口岸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效、便捷的原则,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在服务中心为国际贸易、航运业务当事人提出的业务申请、行政审批申请等进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