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辑
8罗辑,男,1946年2月生,山东莱州人,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共党员,曾任最高检察院第一任反贪总局局长,曾复查纠正泰国商人吴贤成、原嘉庆市书记庄洪泽、原绥化军分区司令李仲玉等冤案错案,代表作品有《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过失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中国青少年预防犯罪》等。
人物履历
1969-1979年 在河南省郑州市一所中学担任政治教师,兼授美术;
1979-1990年 调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
1983-1990年 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1990-199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贪污贿赂检察厅厅长、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
1995-1997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首任局长 。
社会职务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中国政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政法综合治理干部培训中心教授
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兼职教授
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执行主任
承办案件
罗辑同志在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期间,主办过多起影响国内外的重大案件,其中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案、北京市人大副主任铁英案、北京市政协副主席黄继诚案、广东人大副主任欧阳德案、海南人大副主任韦泽芳案以及周北方案、陈小同案等,均在国内外引起重大反响。复查纠正了泰国商人吴贤成、原嘉庆市书记庄洪泽、原绥化军分区司令李仲玉等冤案错案。从事法律工作30年间,组织起草制订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等10余项司法解释性文件。负责反贪总局的筹备工作,并亲任首任反贪局长。参与了《反贪法》的起草,并任反贪法起草小组的副组长,在《反贪法》起草工作中,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讨论修改《反贪法》多稿,其成果被吸收进修改后的刑法第八章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香港《中国法律》和《光明日报》等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各类论文20余篇。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百科全书》、《中国犯罪学大辞典》、《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的撰稿。参加世界第六、七届反贪大会,并作为第七届世界反贪大会学术部主任,成功地参与了反贪大会的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