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内容
  • 4.1.申报
  • 4.2.评审
  • 4.3.命名
  • 4.4.监督管理
  • 5.参考资料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颁发的政府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 外文名

    Nomenclature an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tate health cities

  • 颁发时间

    二OO七

  • 监管机构

    国家卫生局

  • 类别

    政府文件

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全爱卫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在总结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内容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申报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