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修订情况
  • 4.条例全文
  • 5.施行情况
  • 5.1.浙江省
  • 5.2.湖南省
  • 6.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2月5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修改,并删去第五十条,该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类别

    管理条例

  • 发布单位

    国务院

  • 年份

    1988

修订情况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根据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

2026年2月5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修改,并删去第五十条,该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1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