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发布命令内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繁体

    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 颁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颁布时间

    1999-04-01

  • 实施时间

    1999-04-01

  • 时效性

    有效

基本内容

文件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