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水经调〔2002〕55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028号),结合我部实际,我们对《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经调〔2001〕501号)停止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水 利 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水利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水利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暂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下列账户进行支付:
1.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下同);
2.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