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目的是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该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决定,废止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卫生部
- 发布日期
2007年7月2日
- 实施日期
2007年12月1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9月30日
简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1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 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