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内容
  • 3.1.第一章
  • 3.2.第二章
  • 3.3.第三章
  • 3.4.第四章
  • 3.5.第五章
  • 3.6.第六章
  • 4.参考资料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是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文件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